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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页 > 政策法规 > 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,电信业务经营许可,

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,电信业务经营许可,

  未经信息产业部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批准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电信网码号资源。
  
法律依据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》
  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
  
公布的规章
  《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、程序、期限规定(第一批)》(信息产业部31号部令)
  
实施主体
  信息产业部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。
  
  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使用的码号审批,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;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的码号审批,由当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实施。
  
受理单位
 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;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。
  
许可条件
  根据所申请号码种类的不同,申请人应分别具备下列资格:
  (一)1字头号码申请人资格: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中央、国家政府部门等;
  (二)95XXX短号码申请人资格:跨省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业务规模遍布全国15个以上城市的服务型企事业单位(目前仅开放银行、保险部门);
  (三)全国统一使用的其他智能业务接入码申请人资格: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;
  (四)国际NO.7信令点编码申请人资格:具有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;
  (五)国内NO.7信令点编码申请人资格: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专用网单位;
  (六)本地电话网局号申请人资格: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经营者或者专用电信网单位;
  (七)96XXX短号码申请人资格: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服务性企事业。
  信息产业部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根据码号资源规划、申请码号的用途和申请人的预期服务能力审批码号。
  信息产业部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分配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、各种码号的结构、位长、含义和管理要求,详见信息产业部发布的《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》。
  
提交材料
  根据申请使用的电信网码号资源种类的不同,申请人应按照信息产业部发布的《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》的有关规定,向信息产业部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的相关部分:
  (一)申请报告(写明申请码号的用途、使用范围、数量);
  (二)申请资格证明材料及联系方式(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,应提供许可证复印件);
  (三)业务原使用码号资源情况(包括原使用的码号、码号使用的范围等,适用于原使用有码号的业务);
  (四)业务发展规划和预期服务能力(写明业务种类及业务发展规划内容,业务发展进度安排;预期服务范围、服务内容、用户容量和所能提供的服务质量等);
  (五)启用码号的技术方案(写明与启用码号有关的网络组织方案、与相关基础电信网络的连接方式、电信用户(服务对象)的接入方式等);
  (六)码号启用实施进度安排(写明启用码号城市的时间安排、码号启用城市系统建设规模和目标、网络建设实施进度安排等);
  (七)码号资源使用保证书(应按照规定的格式作出书面保证);
  (八)近期启用码号所需设备、线路等的准备情况(写明达到近期启用码号所需设备的订货或到货、存货情况,以及线路准备情况等);
  (九)原分配码号资源正在使用的情况和申请日前6个月内每月用户号码回收再利用情况;
  (十)有关推广该公益服务的政府文件;
  (十一)该公益服务归口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;
  (十二)服务内容、服务量预测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;
  (十三)专家评审后的业务开展可行性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;
  (十四)申请码号使用规划。
     
审批时限
  信息产业部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,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,经信息产业部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人批准,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,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。予以批准的,出具正式批准文件;不予批准的,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


点击数:   更新时间:2009-01-02 18:18:00